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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
发布时间:2016/12/5 1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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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先烈遗志 尊崇宪法权威 共筑共享法治江苏

全省各地多形式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

4日,南京市600位新入职法治专业人员在雨花台烈士纪念碑前向宪法宣誓。 新华报业视觉中心记者 邵 丹摄

本报讯 “我宣誓:继承先烈遗志,尊崇宪法权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今年12月4日是第三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第十六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当天上午,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园纪念碑广场上,“省暨南京市新入职法治专业人员向宪法宣誓”活动正在举行。600名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代表,身着正装,举起右手,在雨花烈士骆何民侄孙、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教授焦铨的带领下,向宪法庄严宣誓,向革命先烈郑重承诺。

铿锵有力的誓言,在广场上空久久回荡,表达了新入职法律人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的庄严承诺。接着,刚刚当选江苏省第三届“十大法治人物”的汪晨宣读“让我们行动起来,牢记公民责任,继承先烈遗志,崇尚宪法权威,共筑共享法治江苏,为使法治成为江苏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而努力奋斗”的倡议,把现场活动推向高潮。最后,宣誓人员在“继承先烈遗志,尊崇宪法权威,共筑共享法治江苏”的横幅上签名。

与此同时,全省13个设区市、97个县(市、区)分别在当地红色教育基地同步举行宪法宣誓活动。当天,全省共组织各级宪法宣誓签名活动110场次,1.3万余人参加了宣誓,5万余人次参与了签名。

根据省委宣传部、省法宣办、省司法厅统一部署,连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精心组织,广泛发动,多形式开展以“继承先烈遗志,尊崇宪法权威,共筑共享法治江苏”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全省上下掀起了学习宪法、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热潮。

4日上午,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刘旺洪教授做客南图大讲堂,为近500名听众宣讲《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这也是南图大讲堂自2005年开办以来,首次把“法治”作为单独板块推出,为今年“12·4”国家宪法日活动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连日来,省、市、县三级国家机关22万名国家工作人员在线参加了江苏省机关第五届“万人学法”竞赛。4日下午,在网考基础上挑选出来的1300名国家工作人员,来到省教育学院附中参加“万人学法”竞赛书面考试。

各地还采取学习宪法座谈会、报告会、以案释法巡讲等形式,有效带动和引导全社会形成人人参与、学用结合的浓厚氛围。4000多家企业迎来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的法律宣讲、法律咨询团队,8000多所中小学举行了宪法知识竞赛、宪法进课堂、法治书画比赛等多种形式的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省委宣传部、省法宣办、省司法厅向全省公民发出的《继承先烈遗志,尊崇宪法权威,共筑共享法治江苏》倡议书,通过电视、广播、微博、微信广泛转发,以宪法为主题的海报张贴覆盖全省2万多个村(社区),遍及城乡1.3万个法治文化阵地。

以“法润江苏网”为龙头,全省29家司法执法部门、130家专业普法网站,123个普法微博、92个普法微信同步推出“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专题,宣传宪法法律知识、播放宪法宣传片,推广宪法倡议书电子签名,专题总浏览量超过300万人次。 (任松筠 张全连)

 

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为12月4日。
2014年12月4日是中国首个国家宪法日。从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提出将这一天定为国家宪法日,到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一切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宪法是大部分法律的母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维护法制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日的确定更是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做到依宪治国。

背景

事实上,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12月4日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便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在不少人的头脑中有一种观念,认为刑法、民法是比较严厉的法律,违反这些法律要受到制裁。但宪法好像是很“宽容”的,违反宪法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这种“违法可怕,违宪不可怕”的观念相当普遍。其实,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这首先是由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凌驾于所有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内容上来讲,宪法是人民权利宪章,最大程度集中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立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2015年03月01日,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将国家宪法日设为法定假期。

意义

《决定》指出,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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