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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还需做出哪些努力?
发布时间:2018/3/14 23:04:35
来源:中国环境网   点击:52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还需做出哪些努力?

  ◆中国环境报记者王玮
  2018年,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四十年的不断发展与积累,为解决当前的环境问题提供了更好的、更充裕的物质、技术和人才基础。今年要深化环保领域改革,推进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的确,损害生态环境是要付出代价的。过去由于没有条件、没有能力,在诸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中,生态环境损害未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修复。
  如今大不同,有了7省市两年来的实践经验,2018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正式从局部试点到全国试行。试行阶段,环保部门具体承担什么职责?环境保护部今年将如何开展这项改革?以案例为抓手开展试点对全国试行有何借鉴意义?针对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
  环保部门在改革中承担什么职责?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涉及部门众多,改革难度非同一般。这一点,从1月9日环境保护部召开的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视频会上,可以窥知一二。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财政部、卫计委等9个单位和部门的专业人士。
  政法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2017年12月“两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作为牵头单位,直接涉及环保部门的职责,一是加强业务指导方面,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还要配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各地区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或指导地方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
  二是加快技术体系建设方面,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和技术总纲;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或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专项技术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服务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数据平台;针对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损害鉴定关键环节,组织加强关键技术与标准研究。
  今年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按照顶层设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2015年11月开始部署,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这一制度,中间有近五年的时间跨度,这足以表明决策层对推进这项改革的慎重。据这位负责人介绍,2018年环境保护部将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改革统筹推进、指导落实、跟踪督办、汇总报告。环境保护部将按照中央部署,积极推动各地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改革业务指导,会同相关业务指导部门,通过组织会议,开展实地调研、督促检查,以及进展通报等形式,推动解决各地方在试行中遇到的困难。强化改革跟踪督促,定期调度各地方改革机构运行、试行工作进展情况。还将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卫生计生委、林业局等部门编制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部门重点任务分工》。
  二是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保障。今年将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框架下,研究编制土壤和地下水、替代等值分析法等方面的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目前,土壤与地下水技术指南正在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另外,联合司法部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统一登记管理,出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开发和完善“环境损害评估”“环境损害评估替代等值分析”应用程序软件等。开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微信公众号;强化环境损害鉴定队伍能力提升,开展环境损害鉴定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专家、鉴定评估人员技术培训,召开环境损害鉴定论坛等。
  为什么要以案例为抓手开展试点?
  一是推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需要。
  这位负责人表示,改革试行的主要目的是在实践中探索出一条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路径,即“改革的一体两翼”,一体是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两翼分别是各地的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和具体案例。各地的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是改革工作的凝练和固化,案例是改革具体实践的内容。只有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例的开展,才能探索鉴定评估、磋商诉讼、执行监督、资金管理等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关键内容,才能发现现实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才能总结凝练出普遍适用的规则,进而上升为法律法规政策。
  据了解,在前期试点过程中,7省市共办理27个案件,涉案总金额约4亿元,推动了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者足额承担赔偿责任,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国试行提供了宝贵经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制度储备。
  二是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主体,使违法者足额承担法律责任的需要。
  过去,生态环境损害往往陷入“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是破解困局、落实“损害担责”原则在生态环境损害领域的具体解决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主体,使违法者足额承担法律责任,恰恰需要在每一个具体的个案中逐步实现并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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