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被告沭阳县农业委员会违法,责令依法履职
图为庭审现场。 朱来宽摄
◆朱来宽 韩东良
盗伐1棵树,补种10颗树。
4月2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理后宣判,确认被告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沭阳农委)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违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第三人仲某作出补种盗伐253棵杨树10倍株数的行政处理决定。
据了解,此案公益诉讼起诉人为宿城区人民检察院,系宿迁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宿城区人民法院由院长耿辉亲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二海、人民陪审员高爱银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晓红出庭参加了诉讼。
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3月,第三人仲某在江苏省沭阳县7处地点盗伐林木444棵,立木蓄积122余立方米。2017年3月,仲某因盗伐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处罚金3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2.4万元。
鉴于仲某盗伐的大部分树木(253棵)处于沭阳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经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后,2017年9月29日,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沭阳农委寄送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对仲某盗伐林木行为依法处理,确保受侵害林业生态得以恢复。同时要求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0月31日,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到涉案地点勘验检查发现,盗伐的林地生态环境未曾恢复。同年12月12日,宿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仲某了解到,沭阳农委未对其盗伐行为行政处理。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沭阳农委不依法履行职责,于2017年12月18日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沭阳农委作为沭阳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其辖区的盗伐林木等行政违法行为负有监督和管理的法定职责。仲某盗伐林木行为,不仅侵害他人林木的所有权,更破坏了社会生态环境和资源等公共利益。根据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前程序已履行完毕,提起本案诉讼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鉴于仲某因盗伐林木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以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罚金的法效果与罚款的法效果相同,追缴违法所得的法效果,与没收违法者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的法效果相同。而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且刑事责任先行,故沭阳农委不应再对仲某作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决定,但应履行责令仲某补种盗伐株数10倍树木的的行政处理决定。同时被种树种、规格、补种时节和地点等,系被告沭阳农委的专业判断。
此案审结后,审判长耿辉说:“近年来,宿城区人民法院积极推广司法修复理念,不断健全司法修复生态机制,致力保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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