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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规5月起施行 事关房子、车子和钱袋子
发布时间:2020/4/30 22:44:18
来源:新华网   点击:478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可跨省缴纳……这些与你我相关的新规5月起施行
新华社记者白阳

    农民工讨薪有新的法律武器了;闯红灯等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可以跨省缴纳了;网络聊天记录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打官司了……5月,一批新规开始施行,给你我生活增添了更多法治保障。
    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为根治欠薪“顽疾”提供了重要法律武器。
    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首要责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原则;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等。
    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可跨省异地缴纳
    5月1日起,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可在全国范围内跨省异地缴纳。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处理地在同一省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缴款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省接受处理的,可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也可跨省异地缴纳罚款。
    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省接受处理后,缴款人可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到处理地所在省选择的代理银行在全国任意地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缴款人使用代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款的,由缴款人自行使用计算机、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登录缴款界面,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确认无误后缴款。
    微博短信等信息记录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在网上发生纠纷如何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证据规定做出修改,明确电子数据范围和审查认定规则。
    这个5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近年来,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2015年最高法发布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做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此次修改对电子数据范围做出详细规定,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新版《中央定价目录》定价项目缩减近30%
    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自5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中央定价目录》(2015年版),定价项目缩减近30%。
    《中央定价目录》是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权限和范围的清单。新版目录包括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基础交通运输、重大水利工程供水、重要邮政服务、重要专业服务、特殊药品及血液等7类16项。
    此次修订删除2015年以来国家明确放开或取消的价格和收费项目;对部分特殊药品及血液的定价部门,根据机构改革职责进行调整;修订目录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主要限定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等领域。
    北京:不按规定分类垃圾最高可罚款200元
    这个5月,还有一些地方新规同样值得关注。
    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5月1日起,北京市餐饮服务不得主动提供筷子、勺子、刀(刀具)、叉子等一次性餐具,宾馆饭店不得主动提供牙刷、梳子、浴擦、剃须刀、指甲锉、鞋擦等一次性用品。
    个人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此前印发的通知,到2020年,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此外,5月1日,京津冀三地将同步施行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三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在核心条款、基本标准、关键举措上将保持一致;《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施行,聚焦赋予科研事业单位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权等方面,为科技创新构建更具竞争力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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