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后,不仅需要通过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警示,更需要通过损害赔偿制度让责任人承担生态修复成本。
“一案双查”指在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程序。为何要启动“一案双查”?这一工作模式带来了哪些突破与挑战?我们把话筒交给一线执法人员,听听他们怎么说。
为何要启动“一案双查”?
“在处理某企业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处置污染物一案时,我开始对先进行行政处罚,再启动损害赔偿磋商的执法程序进行反思,当时涉案企业的抵触情绪非常大,认为‘罚也罚了,款也交了,怎么还没完没了?’”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王谦谦表示。
磋商进行得异常艰难,修复工作一拖再拖。看着那份迟迟无法履行的赔偿协议和那片迟迟得不到修复的土地,王谦谦心里很不是滋味:“罚”与“赔”,本该是共同修复环境的两只手,却在程序上一前一后,导致了力量的分散和内耗。
自此,一个基础却关键的问题总会在王谦谦处理类案时浮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追究程序上究竟孰先孰后?
“我也参与办理了多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双查”案件。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发现很多企业把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混为一谈,搞不懂已经被行政处罚了为什么还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尤其是在2022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刚刚出台的那一段时间,部分地区对过去三年内已结案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虽然企业最终作出了赔偿,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产生了误解,认为其就是“罚完再赔”,与行政处罚是割裂开来的。这种误解导致部分企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产生抵触心理,认为无论是否积极履行赔偿和修复义务,都不会影响企业所受的行政处罚。”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郑兴春介绍。
无独有偶,重庆市奉节县的一位执法人员,也发现了类似的问题。
“我们之前办理过一个超标排污的案件,发现如果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行政处罚,当事人配合的话,在自由裁量的时候,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减免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但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因先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后续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而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难以撤销,导致这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没有被减免。正是这一案例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一案双查”同步办理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姜锡臣向记者介绍。
“我们应当超越“谁先谁后”的线性思维,积极转向‘同步开展、无缝衔接’的程序协同。这是实践中的必然选择。”王谦谦表示。
这一工作模式带来哪些突破与挑战?
“为推进工作,我们局里刚刚建立了‘一案双查’机制,这个工作在逐步规范,我们也在探索一些好的做法。”姜锡臣向记者展示了近日印发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第七条明确建立“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姜锡臣介绍,这一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明确了执法队和负责损害赔偿工作的科室(法规科)的分工,损害调查阶段是执法队负责,磋商是执法队和法规科一起组织,磋商不成的诉讼阶段是法规科负责。
王谦谦表示,今年处理过一起涉及土壤污染的案件,是以“一案双查”程序处理的。
一家企业在被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其生产中存在污染物泄漏风险,主动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测评估,确认造成了轻微土壤污染。企业随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主动提出承担修复责任。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规定,对于积极主动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裁量中可以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考量。在该案中,企业不仅第一时间报告,还迅速启动修复工程,全额承担了监测、评估、修复等费用。综合其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补救措施及悔改态度,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在法定的裁量权范围内,对其罚款金额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减轻。
“程序的协同绝非形式上的合并,其精髓在于将损害赔偿的履行情况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重要考量因素。上述案件达成了多重效果:对企业而言,减免罚款金额降低了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企业通过主动投入修复,将环境责任内化为了管理动力,后续显著加强了对环保设施的管控。对执法者而言,土壤污染得到及时治理,避免了损害扩大,公共利益得以维护。 对社会而言,案例传递了清晰信号:法律鼓励企业主动担责,积极补救的企业可以获得一 定的政策宽容。这恰恰体现了环境治理“刚柔并济”的智慧。 ”王谦谦表示。
郑兴春则表达了他的担忧,他发现目前部分地区同一案件的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由执法人员一并办理,这种方式存在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行政处罚之间或多或少存在着利害关系,如某市行政复议部门就曾接到某企业关于执法人员在与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过程中,因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加重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
“生态环境部门应明确由不同部门或人员分别开展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同时,为保证“一案双查”同时启动、同时调查、同时追责,各地还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常态化联络、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交、调查联动等内容在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郑兴春表示。
多位执法人员均认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同步办理制度,是破解“处罚与修复脱节”问题的关键举措。“一案双查”制度的核心,就在于打通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衔接堵点,实现“查处一案、修复一片、警示一方”的治理效果。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唯有同向并行,才能让环境违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为生态环境保护筑牢双重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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